第 31 條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 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 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 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