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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0 條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 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