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條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之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學 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 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