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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16 條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 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 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