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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
、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
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