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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21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
,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
協助。
為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
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