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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其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警察各級學校,其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少年矯正學校,其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