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檢查及輔導,並應對幼 兒園辦理評鑑;其評鑑報告及結果,應公布於資訊網站。 教保服務機構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評鑑類別、評鑑項目、評鑑指標、評鑑對象、評鑑人員資格與培訓 、實施方式、結果公布、申復、申訴及追蹤評鑑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