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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34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
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幼兒申請理賠時,教保服務機構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教保服務機構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經
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