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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