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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9 條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前項認定及收費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