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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 學分。 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