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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31 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 ,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