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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8 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 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 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