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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
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