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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