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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2 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 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 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