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應主動公開。但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應不包括自然人姓名以外之自然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 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