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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
第 45 條
評議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原措施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
停止部分或全部學校獎勵、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