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 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