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校院及矯正學校依本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