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完成決算,連同其 年度財務報表,自行委請符合法人主管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分 別報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監督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財務,得隨時派員 或委請會計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 事項。 前二項所定之查核或檢查,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