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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3 條
學校法人在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設立私立學校,或所設為私立專科
以上學校,或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而其所在地為縣(市)者,以教育部為
法人主管機關;其他學校法人以所設私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為法人主管機關。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