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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9 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
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