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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27 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監察人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
相關資料,報法人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