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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25 條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