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其財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收入。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財政收 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 要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