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 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