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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6 條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
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