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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15 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組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
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