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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3 條
依第六條規定移轉民營時,因配合經濟政策需要及市場狀況,必要時,事
業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
條、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六十六條之
限制。其收支淨額得併當年度決算辦理或補辦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