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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 條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出售股份時,保留一定額度之股份,供該事業之從業人
員優惠優先認購;其辦法,由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