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 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 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