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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4-2 條
偵查保密令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
,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
密令。
前項書面,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
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前項規定,給
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不在此限。
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
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
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
四、違反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