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1 條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 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 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 ,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