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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秘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第 14 條
法院為審理營業秘密訴訟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
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