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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28 條
為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 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企業表現優異者,得予 以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