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
第 52 條
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針對租賃
相關制度、專業服務及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租賃協助,研擬短、中長期
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
關服務。
前項服務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其中屬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物件之
補助出租人總金額,不得少於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物件二點五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