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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34 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
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
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