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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得視新建、購買、增建、改建、修建或修繕社會住宅資金融通之
必要,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中長期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