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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住宅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5 條
公益出租人將住宅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
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
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免納綜合所得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
得視情況延長之。
公益出租人依第一項規定出租住宅所簽訂之租賃契約資料,除作為該項租
稅減免使用外,不得作為查核其租賃所得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