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條
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 地主任。 前項設置之工地主任於施工期間,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之業務 。 第一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