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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21 條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 ,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業符合原登 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