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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
第 11 條
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
之直轄市、縣(市)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臺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轄
市、縣(市);澎湖縣、金門縣比照高雄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