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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27 條
下水道用戶不依規定繳納下水道使用費者,得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三日加徵應納使用費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一個月經催告而仍不繳
納者,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