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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7 條
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其由 政府機關自行規劃、設計及監造者,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 員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