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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第 19 條
外國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 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登記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