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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民國 86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第 18 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