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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7 條
工廠應以其隸屬之事業名稱為廠名;一事業於同一直轄市、縣(市)、科
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行政院
核定之特定區內有二廠以上者,應標示廠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