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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9 條
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
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得收取費用。
前項輔助服務之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
通過。